公告日期:2025-05-20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厦门市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 18-19、25 层
电话:0592-2936688 传真:0592-2525625 邮编:361000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杨倩莹律师、林蓓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参加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是基于以下前提:公司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2025年4月2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于2025年5月19日(星期一)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09),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召开地点、出席对象、拟审议的议案、登记手续和其他注意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14:30,会议地点为厦门市集美区杏林锦园南路99号公司第一会议室,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张杰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上午 9:15至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9日9:15 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25,004,877】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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