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21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规范其工作行为,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总经理会议制度
第七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会议议事程序,总经理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八条 总经理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九条 定期例会由总经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召开频次。临时会议在总经理认为必要、有紧急事由或董事会提议时召开。
第十条 总经理会议的议题,包括公司章程中所载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所有重大事项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会议议题由总经理办公室征集并汇总整理后,提出会议议程,报总经理决定。
第十一条 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会议。总经理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通知全体应出席会议的人员。被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总经理会议主持人请假。总经理会
议出席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认为必要时,可扩大到生产、经营、管理等各部门经理和子公司相关负责人等。
第十二条 总经理会议议题的决策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先由参会人员民主讨论,充分发表意见,最后由总经理作出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总经理会议建立记录制度,由总经理办公室安排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由指定专人保管,并按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依据年度经营计划,组织落实并批准各项工作计划及实施细则;
(四)组织实施各项工作计划,对工作进行控制管理;
(五)根据职责范围内的权限对于由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各专门委员会、公司内部审计部等机构发现、提出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完善的地方要求各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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