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指导性文件。
第三条 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审议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时,重点关注和审查下列事项:
(一)与公司财务报告有关的重大财务问题和判断、季报、半年报、业绩预告和相关正式声明;
(二)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清晰度和完整性,与上下文相关信息、公司披露的其他财务相关信息以及非财务信息的一致性;
(三)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况;
(四)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五)公司是否存在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六)其他对公司年度报告、财务报告中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及风险。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依托审计委员会加强对财务信息质量、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工作有效性和独立性、内审职能履行等事项的监督。推动审计委员会主动加强与内审部门和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建立内审部门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协同。如发现财务舞弊线索,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独立调查。
第六条 为有效履行监督财务报告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披露职责,独立董事可以定期与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内审部门人员和管理层等单独会面,保持审慎的专业怀疑态度,关注财务报表相关的主要问题及异常、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障碍、年审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存在的重大分歧等问题。
第七条 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可以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如涉及)、本年度审计重点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就初审意见进行沟通。建议将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形成书面工作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未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商量后列席前述相关讨论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上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度报告具体事项有异议的,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可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