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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1 18:58:15 股吧网页版
天融信: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2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及对外报送行为,进一步增强公司透明度,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及对外报送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亦包括公司自愿披露的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

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信息泄露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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