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2
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 21 日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决策行为。
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参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产业基金等结构化主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二节 担保管理职能部门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子公司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担保管理职能部门。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及财务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将经财务负责人发表意见的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财务部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提交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财务部,由公司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节 担保审查与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时,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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