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0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销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奋斗者”2022 年期权激励计划、
“奋斗者”2023 年增补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之
法律意见书
致: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受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融信)委托,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奋斗者”2022 年期权激励计划)、“奋斗者”第一期(2023 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奋斗者”2023 年增补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完善与修订稿)》(以下简称《“奋斗者”2022 年期权激励计划》、《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 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奋斗者”2023 年增补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 2021 年股权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227 号,2025 年 3 月 27 日实施)修订,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完善与修订稿)》《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 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系根据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制定,且目前天融信的公司章程、相关组织机构尚未完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故公司本次注销相关事项仍由监事会审议或发表意见,系根据《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完善与修订稿)》《天融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第一期(2023 年增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当时有效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修正)》执行。
激励计划注销)、“奋斗者”2022 年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奋斗者”2022 年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奋斗者”2023 年增补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奋斗者”2023 年增补期权激励计划注销,2021 年股权激励计划注销、“奋斗者”2022 年期权激励计划注销及“奋斗者”2023 年增补期权激励计划注销,以下合称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涉及公司本次注销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金杜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了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注销相关的文件、记录、资料和证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并就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与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金杜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次注销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注销所涉及的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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