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22 18:13:14 股吧网页版
九鼎新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23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5-73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2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顾清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301 人,代表股份 261,952,933 股,占
股份总数的 40.1993%。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189,428,274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29.069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9 人,代表股份72,524,65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11.1296%。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298 人,代
表股份 4,730,85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 0.7260%。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黄雨桑、黄靖渝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并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952,933 股。同意 261,190,017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088%;反对 661,94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27%;弃权100,97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967,94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8736%;
反对 661,94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920%;弃权 100,972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1343%。

2、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该项议案总有效表决股份数为 261,952,933 股。同意 261,673,581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34%;反对 207,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3%;
弃权 71,57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7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451,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951%;
反对 207,7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3920%;弃权 71,572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12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