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江苏省体改委苏体改生[1994]290 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199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公司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1996 年江苏省工商局出具“(004)登记受理[96]第 018 号”《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予以确认,规范登记后,公司重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现持有南通市数据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600711592743W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7】
449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Jiangsu Jiuding New Material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江苏省如皋市中山东路 1 号;
邮政编码:2265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5,163.6241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为动力,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为中心,使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收益。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玻璃纤维纱、织物及制品、玻璃钢制品、其他产业纤维的织物及制品、建筑及装饰增强材料的设计、生产、销售、安装;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的施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制造;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是由江苏九鼎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如皋市玻璃纤维厂”)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南通泰慕士服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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