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运作,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董事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充分考虑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本规则是董事会及其成员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确保董事会能够进行富有成效的讨论,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独立董事4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辞职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公司有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上市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下列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一)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
(三)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五)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离职后应当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七)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上市公司事务,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授权事项和决策意向应当具体明确,不得全权委托。
(八)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明确披露投票意向的原因、依据、改进建议或者措施。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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