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证券代码:002201 证券简称:九鼎新材 公告编号:2025-29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4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401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
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30)。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5]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王文银:
江苏九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江苏正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新材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1月,深圳翼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翼威)持有公司127,4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19.55%;西安正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正威)持有公司41,32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为 6.34%;深圳翼威为九鼎新材控股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合计持有公司 168,720,000 股股票,持股比例合计为 25.89%。
二、九鼎新材涉嫌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和进展情况
(一)九鼎新材涉嫌未及时披露股票被冻结事项
2023 年 11 月 6 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有
的 34,396,1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5.28%)。11 月 24 日,福州中院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2023 年 11 月 16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裁定冻结深圳翼威持
有的 127,400,0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19.55%),冻结西安正威持有的 41,320,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6.34%)。11 月 27 日,成都中院通过中登公司冻结前述股票。
不晚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公司知悉前述股票被冻结事项。
(二)九鼎新材涉嫌未及时披露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3 年 12 月 28 日,福州中院作出网络拍卖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将公开拍卖深圳翼
威持有的 20,996,1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 3.22%)。
2024 年 1 月 3 日,公司知悉上述股票拟拍卖事项。
2024 年 1 月 12 日,公司发布《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及部分股份将被司
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一并披露上述股票被冻结、股票拟拍卖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司法冻结资料、司法拍卖资料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 5.28%股份、19.55%股份被冻结,其一致行动人西安正威持有的公司 6.34%股份被冻结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深圳翼威持有的公司 3.22%股份拟拍卖事项是前期股票被冻结后发生的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属于《信披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九鼎新材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王文银作为九鼎新材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其在知悉上述重大事件和进展后,未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披露,对公司其他人员多次要求披露的请示不予批准,导致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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