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四月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为规范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
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
简称“募投项目”)。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体实施,
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
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
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账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的,必须以同一募投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以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
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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