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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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二五年四月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任投资
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实;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
案;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
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在全体委员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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