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4-24 23:48:21 股吧网页版
南极电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五节 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六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九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应披露的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股权激励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客户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重大合同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
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应披露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抄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责
任人,负责汇集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组织、协调和办理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地证券监管部门监管。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
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同时向江苏证监局及时报告有关重大事件的情况。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
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
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相关网站)关于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