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充分发挥经理层的决策效率,保障决策的科学和准确,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用,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
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后聘任或解聘。
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各自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由总经理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但兼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交所规则另有
强制性规定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以下交易事项交由总经理审批: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租入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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