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国际贸易业务中的汇率风险,保证汇率风险的可控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南极电商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约定将来办
理购汇、结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约到期日,公司按照外汇套期保值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购汇、结售汇业务。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南极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参照执行。
未经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能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者使用
授信额度,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外汇交易执行情况,并按季度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职责。
总经理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财务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人员。该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1、负责对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召开外汇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听取具体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交易方案。
4、负责审定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5、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6、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1、财务部:是外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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