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管理,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的名义签署对外担保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
规性、合理性、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人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五)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对于因违规对外担保给公司及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不仅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第十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或者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可的其他形式的反担保标的,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按照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履行党委会前置程序。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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