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th Floor,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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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0 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4
第二节 正文......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7
三、本次收购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7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8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8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9
七、结论意见......9
第三节 签署页......1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电化产投、收购人 指 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投集团 指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振湘国投 指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电化集团 指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电化、上市公司 指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湘潭市国资委批准,产投集团将其持有的振湘国投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
指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电化产投,从而导致电化产投间接控
转
制湘潭电化 42.23%的股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湘潭市国资委 指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国浩 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电化产投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报告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接受电化产投委托,担任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电化产投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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