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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1 19:45:11 股吧网页版
湘潭电化: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1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

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



法律意见书

长沙市湘江中路保利国际广场 B3 栋 17 楼 邮编:410000

17th Floor, Building B3 Poly International Plaza, Middle Xiangjiang Road, Changsha 410000, China

电话/Tel: +86 731 88681999 传真/Fax: +86 731 88681999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10 月

目 录

释 义......2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4
第二节 正文......6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6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7
三、本次收购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7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8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8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9
七、结论意见......9
第三节 签署页......11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简称 指 含义

电化产投、收购人 指 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投集团 指 湘潭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振湘国投 指 湘潭振湘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

电化集团 指 湘潭电化集团有限公司

湘潭电化、上市公司 指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湘潭市国资委批准,产投集团将其持有的振湘国投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

指 100%股权无偿划转给电化产投,从而导致电化产投间接控


制湘潭电化 42.23%的股份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格式准则 16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湘潭市国资委 指 湘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国浩 指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关于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电化产投为本次收购编制的《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报告书》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

关于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免于发出要约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湘潭电化产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接受电化产投委托,担任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及的免于发出要约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格式准则 16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电化产投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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