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公司证券发展部将本公司现任及离职半年内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
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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