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8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公司组织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本部、各事业部、分(子)公司等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服务。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应根据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一)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坚守原则,爱岗敬业,保守机密,洁身自好。不得滥用权限,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故意泄密。
(二)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影响范围、事项的复杂性重要性、内控流程的有效性、错误或舞弊的可能性。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如遇到项目组与被审计单位或相关事项有利害关系人的,或曾经任职部门的审计事项,应及时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在审查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如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负责组织开展内部控制相关风险评估工作,进行重大风险预警,从风险管理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提供建议。
(五)对公司落实重大措施和年度经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重要岗位、关键岗位、敏感岗位人员离任、晋级、调岗等,开展任中和离任审计。
(七)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八)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九)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十)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部门,有权审阅相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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