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29 16:45:08 股吧网页版
天邦食品: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30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68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邦食品”或“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3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邦辉、章湘云:

2024 年 6 月 18 日,天邦食品披露安徽国元天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因股权回购
纠纷起诉天邦食品、汉世伟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支付股权回购款的重大诉讼事项。
2025 年 1 月 13 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股权回购纠纷诉讼事项作
出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邦辉、董事会秘书兼副总裁章湘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上述违规事项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天邦食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张邦辉、章湘云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该《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根据宁波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在规定期限内接受监管谈话及提交整改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将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影响,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