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1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ST天邦 公告编号:2025-044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月30日审议同意“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1.60亿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已超过12个月,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将此前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及时全额归还,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在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方案。
如果对本监管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就《决定书》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根据宁波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在后续工作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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