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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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072 号
致: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方娟、杨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本次股
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 15:00 在安徽省合
肥市包河区中国人寿金融中心 18 楼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 652 人,代表股份总数 378,085,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161%,均为截止至 2025 年 4 月 18 日(股
权登记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0 人,代表股
份数 341,579,9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731%。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642 人,代表股份数 36,505,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3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律师也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5 年度向银行借款授信总量及授权的议案》《关于 2024 年度董事、高管、监事人员薪酬及 2025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议案》《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对外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上述提案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届监事会提出,上述提案与会议通知一并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人资格及提案提出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和本律师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
(一)审议通过了《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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