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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5 19:53:11 股吧网页版
中泰化学: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更好地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投资部负责外部信息使用人及使用信息的日常备案工作。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或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

第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前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信息。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的信息,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涉及内幕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必要时,应当由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内幕信息保密承诺函。

第九条 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1、当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信息前,公司信息提供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证券投资部,由经办人员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相关信息经证券投资部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方能提供。同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公司应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要求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报备董事会秘书处。

3、公司报告期内存在对外报送信息、外部信息使用人及知情人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应在公司披露年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新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备案。

第三章 外部单位信息使用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应当不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仅限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
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在公司披露该信息后使用。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使用和了解公司信息,应该严守本管理办法各项规定,如违反本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附件一:《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件二:《保密提示函》

附件三:《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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