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实际控制人;
(二)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
(三)公司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的负责人
(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五)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本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管理办法没有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比照本管理办法及时披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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