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内部机构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独立、客观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改善运营、防范风险、完善治理,实现公司战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专职负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内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审计经验及人际交往能力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秉持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八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等重大事件进行检查;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内部政策及财经纪律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环节或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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