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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2-05 18:49:09 股吧网页版
国轩高科: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2-06


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6-011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
或监管措施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在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54 号)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
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3]54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了 REV 补贴协议。对
于该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才进行披露,违
背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李缜直接参与了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协议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潘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二人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李缜、潘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二)《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80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 2023 年 12 月 8 日对公司出具了《关于
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180 号)(以下简称“《监管函》)。《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3 年 9 月 7 日,公司与美国伊利诺伊州政府签署了 REV 补贴协议。对
于该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3 年 10 月 12 日才进行披露,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要求。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的规定。”

(三)《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15号)

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收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2]15 号)(以下简称“《监管谈话的决定》”)。《监管谈话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5 月,安徽证监局对公司开展常规性专项检查,本
次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行为主要有:

一、坏账准备计提。2020 年年报,未充分考虑湖南猎豹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益维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等客户的应收账款信用风险,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不够充分。

二、关联交易披露。2021 年上半年,公司与关联法人埃诺威(苏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累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 6,587.53 万元,在达到临时披露标
准时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1 年 8 月 26 日才经董事会审议后披露。

三、政府补助披露。2020 年 9 月底和 12 月份,公司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
力能源有限公司等子公司分别收到与收益有关的政府补助合计 16,935.09 万元和3,049.81 万元,上述政府补助未及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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