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6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轩高科”或“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进一步细化《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在持续经营与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全体股东的意见。
第二条 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的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平衡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制定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规划。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未来三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施积极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2、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的该年度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现金分红金额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 10%,且最近 3 年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 3 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的 30%。
(2)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③项规定处理。前款中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事项。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4、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利润分配的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应当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并实施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经营层拟定后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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