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总经理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
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
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聘连任。
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以及职工代表董事的总数不得超公司董事会成员的1/2。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具有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 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 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的总经理,该聘任无效。
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项至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八条 总经理解聘事由如下:
(一)董事会决议解聘。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1个月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二)总经理提出辞职。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董事会违反劳动合同解聘总经理,如果给总经理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 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确定副总经理的职 责分工;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包括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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