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黄艳、郑江文(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24/WZ/cj/cm/D48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30 日公告的《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十五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 15:00 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 566 号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环球会议厅
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23 日
上午9:15至 9:25, 9:30至 11:30和下午 13:00 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 9 月 23日上午 9:15 至当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中国”)与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轩控股”, 更名前的名称为“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
缜先生、李晨先生(国轩控股、李缜先生、李晨先生以下合称“创始股东方”)签署的
股东协议和补充协议, 在符合该等协议约定的前提下, 自大众中国对公司战略投资
涉及的相关股份均登记至大众中国名下起 72 个月内或大众中国自行决定的更长期
间内, 大众中国将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以使大众中国
的表决权比例比创始股东方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 5%。基于前述约定并根据大众中国
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大众中国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17,704,854 股。大众中国的表决
权比例比创始方股东的表决权比例低至少 5%, 符合双方就表决权安排达成的约定,
本次表决权安排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本次现
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包括视频出席)及网络
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481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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