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二)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根据公司生产经营对资金的需求及公司现金流和货币资金持有的实际情况进行,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三)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委托;
(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需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适用本制度规定。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同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金额作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委托理财金额应当以发生额为计算标准,并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事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财务状况良好且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组织将与受托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发起公司内部合同审批流程;
(三)公司财务部门在每次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理财协议后,向证券事务中心提供签署的理财协议、受托方营业执照等文件;
(四)依据理财协议办理资金支付请款手续,按照审批流程报批后划款;
(五)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每月结束后 10 日内,财务部门负责将投资理财业务的投资规模、投资分布、盈亏情况、风险监控等上报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内审部门和证券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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