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二)公司可以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投资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的闲置资金。公司的交易规模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六)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并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并针对衍生品业务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并在公司的账户中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将公司账户借与他人使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资金额作为计算标准履行相应的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七条 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二)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力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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