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问责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使约束与激励并举,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及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因其怠于履行职责、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部门负责人、事业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等其他管理人员问责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内部问责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
(三)谁主管谁负责;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问责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事项范围主要如下:
(一)董事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履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未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五)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使用资金、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等;
(七)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八)违反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
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
(九)违反公司持股变动相关的管理制度,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和窗口期交易等)的;
(十)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十一)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十二)对下属部门或人员违法违纪、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十三)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信息,造成公司损失的;
(十四)依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情形;
(十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进行内部问责的情形。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七条 问责方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
4、给予罚款、一次性赔偿、全额赔偿等经济处罚;
5、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6、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依照法律、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问
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从轻或免除问责的情形: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2、被问责人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引起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4、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但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5、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从重或加重处罚的情形:
1、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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