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18 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
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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