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强化风险控制,防范投资风险,合理评估效益。
第四条 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五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如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如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权限设置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权限设置:
(一)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进行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 2/3 以上和独立董事 2/3以上同意。处于持续督导期的公司,保荐机构应当对其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 12 个月内,不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 12 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 12 个月内。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以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证券部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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