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0
关于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目录
律师声明事项...... 3
正文...... 3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4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4
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7
四、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的回避表决安排...... 9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9
六、 结论意见...... 10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持股字(2025)第 009 号
致: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美化工”或“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委托,担任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德美化工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声明如下:
一、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信达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五、信达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信达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和结论的适当资格。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德美化工现持有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2月23日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7539050R)并经信达律师检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开披露信息,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德美精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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