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公告编号:2025-094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
3、涉案金额:一审判决公司向丁文玲、陆兵等 33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1362413.49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5716.61 元。准许投资者张大玉等 4 名投资
者撤诉,驳回唐莉等 2 名投资者的起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鉴于案件尚未结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判决的案件公司在前期已计提预计负债。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 03 民初 5123、5434 号、(2025)
粤 03 民初 2466、2475 号】、《民事裁定书》【(2024)粤 03 民初 3226、5156 号、
(2025)粤 03 民初 2455、2522、2526 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显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丁文玲、陆兵等 33 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准许投资者张大玉等 4 名投资者撤诉,驳回唐莉等 2 名投资者的起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关于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
2024 年 9 月 3 日、2025 年 7 月 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投资者诉
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2024-112、2025-066)。
二、《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2024)粤 03 民初 5123、5434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公司向陆兵等 2 名投资者赔偿损失 537786.19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10222.27 元);
(二)被告袁明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颜小北、袁团柱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6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贺磊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4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被告吴远亮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2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被告侯颂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1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七)被告潘玲曼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7%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八)被告王健峰、王特、欧阳建国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5%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被告李宁远、陈友分别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3%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 30%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一)驳回各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由各原告预交,由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25)粤 03 民初 2466、2475 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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