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 同洲 公告编号:2025-050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 号》(财会[2023]21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24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及原因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对“关
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做出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 2024 年 1月 1 日起执行。
2023 年 8 月 1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对“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逾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做出规定。根据上述文件的要
求,本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关于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根据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自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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