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8 日召
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和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项
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审议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股票期权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注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予但尚未行权的 261 万份股票期权。本次注销不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2、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事项
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权条件进行了审核,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达成,各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达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林晓梅 吴祥坤 苏婉婷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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