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结果如下:
1、我们以及我们的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不存在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情形。
2、我们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我们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我们以及我们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我们不存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我们不存在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我们不存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我们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所述,我们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特此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独立董事:钱令嘉 程隆云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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