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4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4
第二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4
第三节 定期报告......5
第四节 临时报告......7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12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职责......12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16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21
第四节 投资者关系活动......23
第五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26
第六节 监管部门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28
第七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29
第五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29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方式......32
第七章 保密措施......32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33
第九章 附 则......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要求将需要披露的及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完成相应报备手续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江苏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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