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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上好: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闻(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好上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材料,确认该等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依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25),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日期、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股权登记办法、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备查文件,同时公告了会议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
公司会议室(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一道 002 号飞亚达科技大厦 1501A)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玉成先生主持。

2.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50 人,代表股份 133,755,83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5.3377%,其中包括: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证明书、身份证明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
共 8 人,代表股份 132,741,363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4.842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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