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001298 证券简称:好上好 公告编号:2025-024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 号》(财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内容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流
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
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了“关于浮
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对于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五)变更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深圳市好上好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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