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层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瑞立科密”)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已经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之前已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4 年 1 月 23 日下发《关于广州瑞立科
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要求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和解释。本所律师遵照深交所的要求,已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对《审核问询函》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
本所律师遵照深交所的要求,对发行人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以下简称“期间”)发生的或变化的重大事项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号》”)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相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指报告期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其他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目 录
第一部分 期间内发行人相关情况的更新...... 2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2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7
五、发起人和股东...... 9
六、发行人的业务...... 9
七、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6
八、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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