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1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二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5 修正)(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 “上市公司”)委托,作为佛塑科技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 华浩世纪等 10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100%股份,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
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 司就本次重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报文件进行上传及披露;并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2025 年 12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二次修订稿)》,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大
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2026 年 1 月 22 日
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资产过户情况之法律意见
书》以及 2026 年 1 月 30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之法律意见书》(以上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前次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 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 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 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 问题发表意见;
2.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 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和证言均为真实、准 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提供给本所 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 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 式;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 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 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本所律师就 本次交易出具的前次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现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根据佛塑科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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