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3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资产过户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资产过户情况之
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大成”)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 102 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合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本所已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
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作为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的申报文件进行上传及披露;并于 2025 年 7月 21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 年 12 月 11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二次修订稿)》,2025 年 9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上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前次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意见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和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本所律师就本次交易出具的前次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现出具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方案由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与募集配套资金的实施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 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 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本次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将 同步办理发行、登记及上市手续。
1.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袁海朝、华浩世纪等 102
名交易对方持有的金力股份 100%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金力 股份 100%的股份。
根据中联评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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