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和义务,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一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应当依法保障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地位和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和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董
事会日常事务、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
(二)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任职培训证明或者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三)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为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
责,原则上不由董事长、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
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深交所,深交所在收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十条 董事会通过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决议后,应当与董
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董
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者授权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六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深交所规定的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
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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