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全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有关
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公司总部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信息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
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
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
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及公司
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公司指定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以下
简称年报)、半年度(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的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遵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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