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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20:47:07 股吧网页版
佛塑科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塑科技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专项核查意见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上市公司”“公司”)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大成”)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等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并向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合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的专项法律顾问,并于2025年4月29日为本次交易出具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提示和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是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前已经
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法律,本所律师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中国法律的理解而发表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并未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事项进行调查,亦不就中国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基于以下前提:就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审查的事项而言,相关方所提供的资料和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提供给本所的文件材料的签字和/或盖章均为真实,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3、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该等证明文件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文档形式;

4、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国法律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佛塑科技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如无特别说明,本专项核查意见中使用的有关用语及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同用语及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重组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4年4月30日至2025年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上市公司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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