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产业政策和交易类型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四月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塑科技”“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司本次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金力股份”)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系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通过尽职调查和对上市公司相关申报和披露文件审慎核查后出具,以供有关各方参考。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此提出的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相关协议、承诺的条款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并承担其全部责任的基础上提出的,本独立财务顾问现就相关事项声明和承诺如下:
1、本独立财务顾问与本次交易各方无任何关联关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交易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相关各方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相关各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相关各方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是在假设本次交易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的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义务的基础上提出的,若上述假设不成立,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査意见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相关规定及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审阅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各方提供的资料,对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次重组涉及的行业或企业是否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上市公司定位为广新集团旗下新材料领域重要上市平台,专注面向新能源、电工电气、光电显示、医疗卫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生产。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属于“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大类下的“C2921塑料薄膜制造”小类
本次收购标的资产为金力股份 100%股份,金力股份专业从事锂电池湿法隔膜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金力股份所属行业同属于“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大类下的“C2921塑料薄膜制造”小类,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的新材料产业。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涉及的行业与企业属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确定的“汽车、钢铁、水泥、船舶、电解铝、稀土、电子信息、医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环保、新能源、生物产业;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其他
亟需加快整合、转型升级的产业”。
二、本次重组所涉及的交易类型是否属于同行业或上下游并购,是否构成重组上市
上市公司专注面向新能源、电工电气、光电显示、医疗卫生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分子功能薄膜与复合材料的研发与生产,标的公司专注于锂电池湿法隔膜研发、生产和销售,与上市公司同处于高分子薄膜材料领域,本次交易属于同行业并购。
本次交易前后(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均为广新集团,实际控制人均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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