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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9 22:07:13 股吧网页版
佛塑科技:佛塑科技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说明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佛山佛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北京华浩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浩世纪)等 102名交易对方购买其合计所持有的河北金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金力股份)100%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并向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合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标的公司主要业务为从事锂电池湿法隔膜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所属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的“C292 塑料制品业”中的“C2921 塑料薄膜制造”。标的公司的主营业务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中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标的公司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所属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个别产线存在实际产量较批复产能超过 30%的情形,其中金力股份的高端锂电池隔膜及复合涂覆隔膜项目正在开展办理扩产环评手续,其子公司安徽金力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金力)的锂离子电池湿法隔膜一期项目已完成扩产环评手续,报告期内,标的公
形。针对上述情形,金力股份、安徽金力已分别取得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3.本次交易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本次交易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4.本次交易符合反垄断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本次交易将在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后实施。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从事各项生产经营业务不构成垄断行为,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其他反垄断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情形。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本次交易为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袁海朝、华浩世纪等 102 名交易对方购买金力股份 100%股份,不涉及外商投资上市公司事项或上市公司对外投资事项,不存在违反有关外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21.2204%(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后),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将不低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0%。故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1.标的资产的定价

本次交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审计机构、评估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出具审计、评估等有关报告。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资监管有权部门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已对评估机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和评估定价公允性发表意见。相关标的资产的定价合法、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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